儿子和父母互送对方进精神病院

2024-08-02 网络 网络

近日,一则关于儿子和父母先后将对方送进精神病院的新闻引起了网友的关注。

近日,一则关于儿子和父母先后将对方送进精神病院的新闻引起了网友的关注。

在山东省淄博市,24岁的莫楠说他经历了人生中最黑暗的83天。这一切都始于他在疫情期间与父母的一系列日常冲突。

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全国上下进入了一种特殊的生活状态。对于莫楠和他的家人来说,这也意味着长期的家庭共处。

在这个过程中,莫楠的一些行为与父母顶嘴、晚睡晚起、沉迷游戏等行为,被父母认为是“异常行为”,最终导致了他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莫楠回忆起那段日子时,形容他“生不如死”。因为被诊断为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他在医院里遭受了难以言表的痛苦。

为了印证儿子住院时倍受折磨的控诉,其母主动入住同一家精神病院体验,没成想自愿住进去,却没了出院的权利。

而莫楠出院后为证明自己没病,并防止被父母再次送进精神病院的情况发生,他极力劝说父母去看精神科,想用“魔法打败魔法”的办法,剥夺父母监管他的权利,他“成功”了,他的父母也被诊出患有精神疾病……

暴躁的父亲,没有主见的妈妈,感到不被理解的儿子,用指责对方有精神病来折磨彼此,这样的家庭关系,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如今莫楠已经工作,一家人也从梦魇中走了出来,不过这件荒唐的“一家三口被确诊精神病”事件,反映出精神病收治程序可能存在诸多疏漏,不能就此翻篇。

莫楠并没有自伤或伤人的行为,他说自己被强制住院治疗前,医院没有做任何检查,因为反抗医护人员想出院,随即被捆绑、打针、电击;

莫楠的母亲只是想亲自去精神病院看看儿子说的是不是实话,跟医生说自己心烦、失眠,就被确诊为抑郁症,医生建议她住院治疗。

那么,法律规定的精神病患者入院标准是什么呢?法律对于精神病患者自愿住院与非自愿住院又有哪些规定呢?

《精神卫生法》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1. 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2. 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依该法条可知,只有当患者属于严重精神障碍,且存在已经发生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时,才可以对其进行强制住院措施。其中对已经发生伤害自身行为或危险情形的,若监护人不同意,医疗机构不能强制收治患者,只能要求监护人在家中对患者加强看护管理

《精神卫生法》第28条第2款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这表明公安机关可以将一定情形下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强制送医诊断。

《精神卫生法》第31条的规定,有自伤行为或者危险的住院治疗还需得到监护人的同意,监护人不同意的,仍然不能强制入院。但是如果有伤害他人的行为或者危险的,则可以强制住院治疗,此时精神障碍患者本人和监护人都没有否决权,决定权在医院。

这就转为可以由公安机关强制送医,并由医疗机构单方面决定是否强制入院的“行政-医学强制医疗模式”。

在“行政-医学强制医疗模式”中是否做出强制入院的决定,由医院一家决定,当事人并无诉讼救济的途径,虽然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诊和重新鉴定,仍然仅是在医学范围内判断,司法机关无权介入,当事人更没有聘请律师的权利。

《精神卫生法》第32条规定:“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但是,根据该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复诊和重新鉴定的结论仍然是精神障碍,就要被强制入院治疗,且在复诊和重新鉴定期间,强制住院的状态不会解除。

同法第40条还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这就是《精神卫生法》规定的非自愿医疗制度,它实际上仍然以约束患者的自由为最后手段,具有剥夺人身自由的一面。关键是,与强制医疗不同,非自愿治疗无需司法审查。

目前,我国《精神卫生法》并未彻底杜绝“被精神病”现象的可能性。就非自愿治疗制度而言,它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外部审查监督程序

非自愿医疗虽非强制医疗,但强制性仍是其后盾,他以防卫社会以及治病救人为正当性,对人身自由作出某种程度的限制。但是,这样的制度却没有一个,完备的外部审查和监督程序。审查和监督的缺失就很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2、决定实施非自愿治疗的权力在医院

病,治不治、怎么治,最终还是得医院决定。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将对“被精神病人”自由的侵犯,淡化为医疗技术层面上的问题——因误诊或医疗过失而来的医疗纠纷而已——民事赔偿即可。同时也剥夺了“被精神病人”要求行政复议、行政听证、甚至行政诉讼的权利。而从法理上来看,对人自由的剥夺即便不是由法官决定,也应当由公权力机关决定,因为,公权力代表公平公正的公信力。

最后,不管莫楠是不是曾罹患精神病,他的遭遇都是一个警示,它提醒我们,需要进一步细化强制送医的范围,并约束精神病院的权力,更好地保障患者自由出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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