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油急诊抢救人员被曝抢救时遭村民围攻

2015-11-23 医殇 医殇

据@WWW薄-----小妮子爆料 11月13日,对于四川江油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的全体医务人员而言是一个黑色星期五。这天发生的伤医事件完全颠覆了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至今,两位受害的医护人员还在哭泣着问来看望她们的人们:这个社会是怎么了?我们救人错了吗?为什么要谩骂殴打我们?为什么要将我们与尸体关在救护车内几个小时?为什么打人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事件的过程是这样的:一名老

据@WWW薄-----小妮子爆料

11月13日,对于四川江油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的全体医务人员而言是一个黑色星期五。这天发生的伤医事件完全颠覆了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至今,两位受害的医护人员还在哭泣着问来看望她们的人们:这个社会是怎么了?我们救人错了吗?为什么要谩骂殴打我们?为什么要将我们与尸体关在救护车内几个小时?为什么打人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事件的过程是这样的:一名老年妇女端着一盆衣服来到河边洗衣服时不小心掉落到了水里,大雁卫生院赶赴现场抢救无效后,马上拨打电话请江油市第二人民医院赶往现场增援。该院急诊科医护人员接警后火速赶赴至现场。检查发现病人已经没有心跳呼吸,她们马上跪在地上继续抢救,可惜经过1个多小时的全力抢救,病人依然回天乏术。

医生只能难过地告诉病人家属:“病人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请病人儿子签字确认后,开始收拾抢救设备。这时,惊人的一幕发生了,一名彪形大汉提脚就向瘦弱的女护士踢去,另外一群人开始对女医生围追堵截,肆意谩骂殴打,可怜的这两名女同志完全不明白发生了什么就被打得遍体鳞伤。她们哭泣着,哀求这群疯狂的家属不要再打了,然而这群家属完全不听,咆哮着说:“人还没死,还有体温,液体还在滴,必须继续输液。”家属越聚越多,将两名医护人员围困在救护车上,并将尸体也抬上救护车,烧纸焚香,长达数小时。大雁卫生院的司机看事态越来越失控,急忙拨打了110。可是就连警察都是通过多次增援才将两名瑟瑟发抖的医护人员解救出来。被解救出来的两名医护人员不停的哭泣,始终不明白为什么尽力抢救了病人还要被谩骂殴打。

‌这两名医护人员至今为止还躺在病床上治疗,可是身体上的伤痛可以治疗,心灵上的伤痛又找谁来抚慰呢?当地公安部门经过调查后,自行公布了处罚结果:给予打人者杜某治安拘留5天的处罚。这真是让人疑惑,明明是一群人殴打医护人员,为什么只处罚一个?明明医闹已经入刑,为什么只予以治安拘留5天?在医患关系如此紧张的今天,因为一些莫须有的罪名牺牲了多少医务人员?处于这样恶劣的医疗环境,医务人员的安全感严重丧失,以致于他们不得不哀泣:“我拿什么来爱你,我的病人?”

另据@江油公安通报

关于11月13日下午大堰镇青龙村4组殴打医务人员案件的处理情况通报

2015年11月13日下午15时40分许,大堰派出所接到大堰卫生院工作人员报案:大堰卫生院及第二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在大堰镇青龙村4组抢救一溺水群众结束后准备离开时遭遇家属阻拦,要求派出所处理。

大堰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维持秩序,开展法制宣传,医务人员按照亲属要求继续对死者进行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在第二人民医院护士拔出死者(杜某,女,59岁)输液针管的时候,死者在现场的亲属、违法人员杜某(男,现年50岁,系死者弟弟)等人以“医护人员未全力抢救”为由,不听在场民警的再三劝阻,冲破民警隔离阻拦,采取抓扯医护人员何某魏某手臂和肩膀、抓扯医生何某的头发、脚踢护士魏某腹部、阻挡救护车驶离等方式违法,造成医护人员何某、魏某的背部、腿部及手臂多处软组织受伤。以上违法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伤情证明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杜某的行为涉嫌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杜某殴打他人的行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对于网友提出刑法已将医闹入刑,为何不入刑的问题。

@江油公安也在该通报的评论中给出答复:“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看出,构成犯罪的需两个“严重”,情节严重,严重后果。”

学习了,但是小编有些理由也要说下:“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公安的材料和报料人的材料,这里阻碍公安执法的行为应该是存在的吧。

另根据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该事件似乎涉及阻碍救护车通行、结伙殴打伤害他人、阻碍人民警察执法执行公务等罪行,应予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故小编认为处罚偏轻。

那么处罚结果已经出来了,就没办法更改了吗?也不是,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作者:医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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