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十七条”影响下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趋势分析

2017-04-02 佚名 新浪医药新闻

2016年3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下发《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一年后的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业内称医药《国十七条》)。通过仔细研读以上两份文件,尤其是今年刚刚推出不久的《国十七条》,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影响深远且具有战略性意义的指南针。它深入揭示了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未来趋势的发展变化。

2016年3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下发《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一年后的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业内称医药《国十七条》)。通过仔细研读以上两份文件,尤其是今年刚刚推出不久的《国十七条》,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影响深远且具有战略性意义的指南针。它深入揭示了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未来趋势的发展变化。有如下4个方面:

一、根治破除地方药品市场垄断

《国十七条》在阐述“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方面,明确指出,要“打破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地方保护,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看似指的是药品流通环节,其实却剑指药品集中采购环节。

众所周知,近年来,各地在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时候,相当一部分地方政策明确规定本地所有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和配送业务必须由本地药品批发公司承担,更有不少地方设置各种不平等条件歧视外地医药企业,这种画地为牢的选择让有限的市场份额被地方企业瓜分,无法发挥规模配送的优势以降低配送成本,不利于推动药品流通企业的整合。

二、分类采购下的药价碎片化

在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方面,《国十七条》指出要“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科学设置评审因素。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看似简单的一句话,其实处处充满玄机:一方面,要求各地要落实分类采购政策,其真正的含义是各地在前期推进药品分类采购的同时,要把分类采购工作做“透”做“实”,而不是“走走停停”。另一方面“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则是要求各地在开展集中采购时,政策制定一定要“经得起社会各界的检验”,而不是像个别地方集采政策制定遮遮掩掩,不征求意见,边执行项目边解读政策。“公平竞争”则是既与“鼓励市场竞争”一脉相承,也是与上述所提到的破除“地方保护”遥相呼应。

同时,“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这句话其实有双重含义:一是看背景: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在《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指出,要求将公立医院药品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公开的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以及履约信息都要统一在平台上发布,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运行。因此,不难看出,省级平台在药品集中采购的作用将逐渐淡化,从“价格决定者”向“价格干预者”的身份开始转变。二是看主体:伴随着各地“医联体”、“医共体”、“专科联盟”、“采购集团”的出现,尤其是伴随着总额预付项目在各地的推进实施,医疗机构议价的主体地位将进一步得到提高,分类采购之下的药品价格真正迎来了碎片化时代。

三、带量采购"落地"还在探索中

《国十七条》指出要“鼓励跨区域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在全面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或已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地区,允许公立医院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不难看出,随着三明联盟的风起云涌,跨区域联合采购已经成为了一种不可阻挡的风潮。而在“专科联盟”的兴起下,专科医院联合采购也逐渐在一些地区成为了一种趋势。

至于“允许公立医院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这一条则令人不解,根据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业内简称“70号文”)相关要求,“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及时汇总分析医院药品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合理确定药品采购范围,落实带量采购”。为何从原来的“落实带量采购”转变成为“允许。。。。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呢?最大的可能就是,各地对带量采购的理解不同、执行力度不同。执行严格的地方,会把“量”“价”严丝合缝的融合为一体,而执行走样的地方,往往是看似在议价平台或采购系统中公布一个所谓的“量”,但往往都是“虚”的,量价挂钩的着力点只放在了“价格”上面,而药企为了保住进医院销售的资格,也就无暇去过多关注“量”的真实性。相信,《国十七条》的决策者们是看到了这一点,认为,“带量采购”欲速则不达,然后,从实际出发,进行了纠正。

四、数据互通互联任重而道远

《国十七条》指出,要“加强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完善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药品价格数据的打通已经箭在弦上。以往,各地方药品采购组织基本属于“各扫门前雪”的状态,不对称的价格信息导致形成了一个个的“信息孤岛”,这其实也是《国十七条》着重强调“共享机制”的原因所在。

随着7号文、70号文以及《国十七条》的陆续出台,尤其是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再结合药品采购领域“京津冀价格联动”、“沪深GPO价格互采”等现状,可以看到,价格的有效衔接与对比已经成为了事实。这种价格信用的“互动机制”,将不断提高各地价格真实信息与信用信息应用的“含金量”。而国家级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与现在正在完善运行的药品国管平台是一种互相促进的关系。无论如何,医药企业要做好应对的挑战与准备。

作者:佚名



版权声明:
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梅斯医学”或“来源:MedSci原创”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梅斯医学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梅斯医学”。其它来源的文章系转载文章,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转载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在此留言
评论区 (4)
#插入话题

相关资讯

《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公立医院药品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将公立医院药品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公开的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以及履约信息都要统一在平台上发布,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运行。《要点》要求,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落实卫生领域信息公开。推行卫生计生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做好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和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落实情况公开工作,以设区的市

药品报销“同名同付”来了

近日,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这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药品报销“同名同付”。药品报销“同名同付”,就是指按照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三重价格设计环环相扣3月16日,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网开通药品价格信息公众查询平台,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詹积富表示,该省在全国第一个通过网络向社会开通药品价格信

4月1日起,停征药品保护费、认证费、检验费等费用

今日(3月31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官网公布关于停征药品保护费、认证费和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的公告。公告指出,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药品保护费、认证费、检验费(不含委托检验费)和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我要曝光:我们医院没药用!

我是安徽某二甲医院的医生,我想曝光,我们医院的药片越来越不够用了。先介绍下我们医院目前开展的临床科室,涵盖基本的内外科系统,如心内科、神经内科、脑外科、普外科、胸外科、心血管内科、肿瘤内科、妇产科、儿科、感染科等。目前医院的药品管理是医改政策下实行的药品托管模式,由安徽省某公司负责托管。

一文读懂:肺癌靶向治疗一、二、三代药有什么区别?怎么选?

去年,肺癌的靶向治疗只有一代药,最近二代药、三代药都获得了批准,患者高兴之余,询问的最多的问题就是:这些药有什么区别?我该怎么选?选择靶向治疗药物有顺序吗?哪个药物的疗效最好?要回答上述问题,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一、二、三代药指的都是哪些药,区别在哪里。癌症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基因病,所有的癌症均来源于基因突变,基因突变会导致癌细胞的出现,且不断生长。虽然目前还很难把突变的基因变成正常的基因,但是可以通

又有5批次的药品被通报不合格!

3月30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5批次药品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51号)》。通报标示为山西国润制药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生产的5批次药品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