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李秀华再次提交了出台“护士法”的提案。
作为中日友好医院护理部原主任、中华护理学会名誉理事长、南丁格尔奖章获得者,李秀华已连续多年建议出台“护士法”。不止是她,今年两会上,湖南代表团、海南代表团等提案议题中同样涉及“护士法”。
“广大护士守护着亿万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同样他们的合法权益也需要保障,用法律托起敬畏生命的尊严,营造和谐安全的职业环境。”
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李秀华呼吁,建立健全体现护士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薪酬待遇、职称评定、奖励制度,完善激励机制,突破护士执业瓶颈,提升护士行业的吸引力,使群众享受更便捷的优质护理服务。
我国护士人才紧缺
“虽然护士在人们就医时经常接触,但很多人并不知道,我国的护理人员到底短缺到何种程度”,李秀华在采访中称。
根据今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注册护士已经达到502万人,占所有卫生技术人员的44.7%。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到,到2030年,中国每千人口拥有注册护士数需要达到4.7人,这意味着还有至少近200万名护士的缺口。
一边是人才短缺,另一边则是我国老龄人口对护理服务的极大需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2万人,占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13.50%,临床中,护士的数量已无法满足老龄化及社会多元化的
基于薪酬、体力、传统观念等因素,不少人对于护士这一职业还存在刻板印象。而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社会对于护士的需求急剧增加,但从2020年到2021年,全国注册护士总数仅增加了32万人。
2017年,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等机构联合发布了《中国护士群体发展现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直指护理服务中的医疗暴力和职业伤害问题。有超过50%的护士受到过不同层面的心理创伤,超四成的护士在近一年内遭受过来自患者或家属的过激行为。
在医疗活动中,护士直接和患者接触,观察病情,参与治疗、护理等工作,还需要经常接触注射针头、输液针头等锐利器械及病人的体液、血液和分泌物,常暴露于职业性危险因素中。
上述《报告》同样显示,近八成的护手在临床工作中都遭受过利器损伤,但在多数公众眼中,护士的工作价值难以得到体现,“打针发药”是典型的刻板印象,很少人清楚护士也要负责护理诊断、制定护理计划与实施护理措施等内容。
除此之外,护士岗位待遇低、职业发展前景模糊也是现实问题。
以专科护士为例,2020年,广东省护理学会造口专业委员会委员和推广组组长洪涛等人对我国307家二三级公立医院的专科护士岗位聘任条件与岗位待遇做了调查分析。
结果显示:专科护士岗位待遇普遍未提高,缺乏能体现专科护士工作特征的薪酬待遇标准。《报告》也指出,76.5%的护士月收入低于5000元,其中约37.6%的护士月收入低于3000元,有近一半的护士因为收入低而选择离职。
新冠疫情暴发后,护士承担了大量的一线工作,也让大家看到了护士的重要性。如何让护士群体更能感受到职业荣誉感,如何吸引更多的高级人才进入护理领域是亟须解决的问题。
有了《护士条例》,为什么还要呼吁“护士法”?
长期以来,《护士条例》是维护护士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的行政法规,2008年以国务院令颁布,2020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该条例实施以来,促进护理事业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李秀华在接受《人民政协报》时称,“《护士条例》是行政法规,在护士权利保障的强制性和约束性方面较弱。”
海南代表团今年3月7日向大会提交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的议案中同样指出,“《护士条例》不是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较差,有关护士权利的具体内容也过于泛化,难以实践,该条例已不能满足当今时代护士工作的需求,也无法使护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议案认为,护理立法应当坚持问题、需求导向和与时俱进的原则,保障所有护士的权益不受侵犯以及在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有法可依,也要规范所有护理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护理活动的正常运转,促进护理行业的蓬勃发展。
2021年6月,《护理研究》以《“执业护士法”之立法刍议》为题,刊发了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护理教研室副主任周昔红等人的综合研究论文。
文中建议出台《执业护士法》,并适时制定《护士执业规则和职业伦理规定》《护士教育培训促进办法》和《执业护士人员配备水平办法》等配套立法。
论文分析称,同属医疗卫生系统的执业医师立法形成了以《执业医师法》为核心、以执业医师部委规章为配套、以执业医师政策性文件为辅助的执业医师法规政策体系,其中执业医师部委先后制定 18 部规章,内容包括医师执业注册、资格考试、外出诊疗等。
然而与《护士条例》相关的配套立法只有《护士职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表明执业护士立法规范还远远不足,护士合法权益保障还存在制度缺陷。
《护士条例》第三条中规定: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其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上述论文分析认为,该条款并未规定侵犯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将会承担何种法律后果,这也是实践中护士地位低、护士难以获得社会尊重、护士权益难以得到实质性保障的重要因素。
除此之外,护患关系也亟须立法进行规范。
在《护士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中,规定了护士对病人的义务;第三十三条规定阻碍护士依法执业,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侵犯护士其他合法权益,应当视情况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犯罪惩罚。
“该条例并未明确护士违背上述义务的具体情形,也未明晰‘危急通知、紧急救护’的具体法律界限,以至于难以指导医疗机构有效处理护患关系。”
论文称,上述条款概括性地规定侵犯护士权益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未明晰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具体内涵,容易将民事护患关系行政化或者刑事化。
在业内人士看来,“护士法”不仅是维护执业护士合法权益为核心的基本制度,也是保障公民护理权为核心的制度安排,最终目的是让执业护士在强调维护执业护士权益的同时,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我们离护士法还有多远?
近年来,通过立法保护护士逐渐成为社会共识。“医学界”梳理发现,自2007年起至今,几乎每年均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制定“护士法”或者“执业护士法”。
以2018 年为例,胡春莲等 36 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执业护士法的议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明确该议案属于“确有立法必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立法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除此之外,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人民医院护理部主任、南丁格尔奖获得者宋静已经连续三次向两会提交“关于加快推进执业护士法立法的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岳阳市人民医院门诊部主任、原护理部主任胡春莲第4次在全国两会提交关于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的议案;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主席王荣则在今年提案中建议积极推进护士法制定,完善护理人员职称晋升机制和提高一线护士的福利待遇保障;湖南代表团、海南代表团的议案中同样涉及了护士法。
其中,海南代表团还在议案中建议增加和完善以下内容:
建立普通护士、专科护士、网约护士、护士多点执业等多种护理服务模式的执业制度,以满足不同层次护士的需求;
制定符合新时代护士权益保护和护理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严格规范护士的注册、执业行为,明确护士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执业规范的法律责任,并从法律层面明确规范医疗机构护士配备比例;
审视重大传染病疫情下的护士价值,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护士处方管理规范,推进护理服务专业化进程;鼓励护理人员参加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护士的综合专业素质。
“建议在修改和完善现行《护士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填补我国护士立法的空白,为护理工作者营造有法可依的执业环境。”海南海南代表团在议案中写道。
但时至今日,“护士法”立法议案始终未能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之中。
对此,周昔红等人在论文中分析认为,可能与护理学界或者卫生法学界对‘护士法’或者‘执业护士法’立法研究滞后有关。
“目前还仅停留在护士立法建议或者护士立法呼吁上,既缺乏对护士立法的理论研究,又缺乏全面细致的立法方案设计探讨。”
今年(3月1日)起,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正式落地实施,废止了颁布近10年的《职业医师法》,而针对护士的法律仍停留在“条例”层面。
医疗立法长期超前于护理立法,形成了“医强护弱”的局面,但对于相关立法议案的讨论却从未停止。护理界或者卫生法学界推进‘执业护士法”立法的时间将何时到来?
作者:医学界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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