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临床试验造假的责任追究
2017-09-30 袁丽 杨悦 中国医药报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药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推动“处罚到人”的落实。笔者认为,美国对研究者临床试验造假责任追究的经验,可为我国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提供借鉴。
作者:袁丽 杨悦
版权声明:
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梅斯医学”或“来源:MedSci原创”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梅斯医学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梅斯医学”。其它来源的文章系转载文章,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转载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在此留言
#造假#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