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海南省卫计委发布了关于印发《2017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此方案是对3个多月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改进和完善,易联招采网将2个版本的实施方案进行对比,发现有不少变动,得出以下分析:
药品配送取消“唯一”限制:
在征求意见稿中,有一点备受争议,甚至引起了闹得沸沸扬扬的“海南16家药企联名上书海南卫计委”事件,那就是:中标企业可自行配送,也可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一个生产企业所有产品在一个市(县)只能委托一家配送公司,在全省委托配送企业总数不超过10家。
16家药企针对该条款提出质疑并建议取消上述限制规定,原因有3点:
1、认为限定一个生产企业所有产品在一个市县只能委托一家配送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2、上述限定的实施将对中小流通企业的生产造成极大的压力,一旦中小流通企业因为该规定而大量歇业倒闭,将对本身的医药行业和社会构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3、上述限定并不能对药品配送的效率和质量产生积极效果,假如大量淘汰中小流通企业,反而会对医院的药品配送造成负面影响。
此次正式稿中我们可以看到,海南省卫计委最终还是采纳了建议,取消了这个限制,如此一来,海南当地的中小企业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
不过也不要高兴得太早,在“两票制”大前提下,虽然一些地方对配送商的要求和限制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现实问题,但压缩配送商数量,提升配送集中度已是大势所趋,企业还是应尽快做好应对措施才行。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受重视:
正式稿中新增了一点:鼓励生产企业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不再纳入招标;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未超过3家的,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2016年2月份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中提到:将在药品监督、审评审批、医保支付、集中采购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此次海南省正是响应了国家的这一政策。
“同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达3家以上的,未通过的企业不再纳入招标”,几乎等同于宣布该药品退出市场。因此,一致性评价对医药企业来说,是一次优胜劣汰的过程,是事关生死存亡的问题,在一致性评价问题上得不到优待的中小型企业将不断处于劣势地位。
两版方案其他不同点对比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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